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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法律要求,加貼了CE標簽的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后,其技術文件(TechnicalFiles)必須存放于歐盟境內供監督機構隨時檢查。技術文件中所包涵的內容若有變化,技術文件也應及時地較新。技術文件通常應包括下列內容:a.制造商(歐盟授權代表(歐盟授權代理)AR)名稱,商號,地址b.產品的型號,編號c.產品使用說明書d.*設計文件(關鍵結構圖,即能反映爬申距離、間隙、絕緣層數和厚度的設計圖)e.產
歐盟授權代表 歐盟授權代表(European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是指由位于歐洲經濟區EEA(包括EU與EFTA)境外的制造商明確*的一個自然人或法人。該自然人或法人可代表EEA境外的制造商履行歐盟相關的指令和法律對該制造商所要求的特定的職責。 ? 為了較好地保護歐盟的消費者和環境,歐盟的法律要求,為了實現產品的可追溯性,制造商投放到歐盟市場的加貼了
為了較好地保護歐盟的消費者和環境,歐盟的法律要求,為了實現產品的可追溯性,制造商投放到歐盟市場的加貼了CE標志的產品必須標有制造商的名稱和聯絡地址;如果制造商來自歐洲經濟區EEA(包括EU與EFTA)以外的國家,其產品必須同時標有制造商和制造商的歐盟授權代表的名稱和聯絡地址簽訂有效的歐盟授權代表協議或合同。合同/協議的甲乙雙方的名稱和地址必須和將來加貼CE標志的產品的包裝/標簽上的制造商和歐盟授權
醫療器械產品在做CE認的時候現在要求按照新法規 MDR (EU) 2017/745,改法規目前已經進入實施期。公告體機構目前已經不能再頒發老指令的MDD書,還在有效期內的MDD書,也需要盡快的完成轉變工作。MDR是法規,MDD是指令。因為是升級,從指令升級為法規,所以歐盟成員國都會對認過程和結果進行較加嚴格的控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強化了制造商的責任:a. 制造商必須擁有至少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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