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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剛接觸商標的朋友認為成功申請注冊商標后就能高枕**了,實則不然。當我們拿到商標后,下面這些事情也必須注意到,這樣才能較好的**自己的商標權益不受侵犯。一、商標成功注冊后要盡快使用《商標法》*49條*2款規定,“注冊商標成功之后,企業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彼?,商標核準注冊后企業應盡快使用,并注意留存使用證據(生產、加工、銷售合同等),
根據《*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如下:一、商標復審申請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其15天復審時限的計算,分別將當地郵局收到信函和發出信函的郵戳日期,視為當事人收到和發出的日期;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發文標注的日期順延15天視為當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以下簡稱商標評審**)收到商標復審申請的日期上溯15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所謂異議,是指對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依法提出反對意見,要求該商標不予注冊。所以,對相關商標提出異議是有時間限制的,必須在初審商標的公示期內。商標局設立商標異議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商標審查、注冊程序的公開、公正、公平,將商標審查工作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保持高度的透明度。所以,提出商標異議的的主體可以是任何人,既可以是
根據商標法與商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對商標局作出的駁回商標申請、不予公告的通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申請復審。商標評審**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商標評審**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審理。當事人對商標評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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