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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導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征收人與被征收人針對房屋拆遷利益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將協商的成果固定下來簽訂書面的協議即為拆遷安置協議。實踐中,被征收人經常會遇到不知道如何簽訂協議,以及簽訂的協議是否合法,本文將給大家提供以下幾個思路進行判斷一、征收方在簽訂安置協議時應嚴格審查被征收人的主體資格,違背被征收人真實意愿簽訂的安置協議應依法撤銷。關于簽訂被訴協議的被征收主體確定問題,根據土
棚戶區改造案例-看似合法的房屋征收決定遭確認違法,你能看出問題出在哪兒嗎?
【案例簡介:你能看出哪里不對勁嗎?】為改善城市環境,完善區域城市功能,某地**決定對當事人張先生家所在地塊實施棚戶區改造。律師經過調查之后發現,征收方也就是區**為順利推動此次征收主要做了以下工作:2018年3月,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2018年10月,召開**常務會議,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2018年11月,征詢國土、規劃以及發改部門意見,確認征收項目是否符合相關土地利用規
導讀:在征地拆遷中,因利益發生糾紛的現在不在少數,對被征收人利益侵害較大。尤其在農村的征地拆遷中,村委會侵占、截留、挪用老百姓征收利益的事情非常多,嚴重侵害被征收農民朋友的利益。據此,被征收人是否可以向村委會要拆遷款呢?下面在明律師來講講關于誰來支付安置利益的相關問題。一、發給被拆遷人的征地費由誰出?《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
“村民自治”是《村民**組織法》的精髓,但在實踐中卻因具體程序、規范的不完善而較易引發矛盾糾紛,這在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等征收拆遷問題上表現尤為**。鄉鎮街道對村民自治的監督人所共知,但究竟監督到何種程度才算是有效的監督?這種監督是形式層面的要求,還是實質問題上的監督糾正?近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發表在《人民**》上的一則典型案例就為這一問題提供了破解思路。【村集體成員資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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