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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網友在微博稱,懷疑廣州市內部分地區為防止流浪人員在立交橋底睡覺“影響市容”,而在橋底澆筑水泥錐。橋梁*受訪時稱廣州在上世紀90年代就有這樣的水泥錐,當時就是建來防流浪人員聚居的,但近年大多被挖走種上花草。 多處高架橋底澆筑水泥錐 日前有網友稱在白云區機場高速黃石南入口的高架橋下、天河區五山路與翰景路交界處的高架橋下等地面被人澆筑了水泥錐,用意是防止流浪人員在此聚居、睡覺等。經媒體曝光后,
21世紀什么較寶貴?人才!”,這句話雖然是電影里的臺詞,但卻反映出了一個實實在在的道理。現在,許多企業為了較好的與商業對手搞競爭,紛紛使用起了“競業限制”這一招法律功夫。即他們要求勞動者與他們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即要求勞動者在離職后一段時間內不得到同類行業的公司就職。但是,“競業限制”這一條款的適用是有很多條件的。用不好的話,將會導致本來很有用的法律利器鈍而無用。下面的案例將告訴你,究竟如何正確使
近日,李先生收到了來自某市中級人民*的二審判決書,位于某區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子有了歸屬,他的心也放了下來。為了幫失去父親的侄子購買新房,李先生找到侄子的母親,也就是他的弟媳**名貸款,當時商定侄子日后返還購房款及裝修費。房屋首付、貸款都是李先生所付,但房產證上寫的是弟媳的名字,結果李先生差點錢房兩空。為此,李先生一紙訴狀將弟媳告上法庭。 在二審中*認為,涉案房屋的購買合同、擔保合同、借款合同
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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