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案情簡介 原告:趙女士 被告:穆女士、趙先生 原告代理律師:馬宏俠律師、劉雅潔律師 注:原被告姓名均為化名 趙女士一家和母親穆大媽、弟弟趙先生一家同住在北京某區的老院里,平日里三家關系還算和睦。2014年4月,老院面臨拆遷,趙女士與穆大媽、趙先生就該院拆遷利益分配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房屋拆遷后所得的全部貨幣補償款均歸三方所有,三方所得均為總補償款的三分之一。 2014年6月,趙女士、穆大媽、趙
案情簡介 原告:劉大哥 被告:王大娘、劉小妹 原告律師:馬賽男律師 任正良律師(實習) 劉大爺是抗日功勛將領,新中國成立以后一直擔任空軍將領。20世紀50年代,劉大爺與王大娘結婚,并先后育有一子劉大哥、一女劉小妹。早年,王大娘主持家庭事務,一家四口關系較為融洽。 后來,劉大哥遇到了來自普通家庭的妻子,欲與之結婚,遭到了王大娘和劉小妹的堅決反對。但是,在劉大爺的默認下,劉大哥還是和妻子結了婚,夫妻倆
案情簡介 原告:孫先生 被告:張女士 主辦律師:苗莉莉律師 注:原被告及其子女姓名均為化名 孫先生與張女士于2006年2月結婚,2008年生育一女孫小妹,后因感情不和,二人在2011年5月協議離婚。 2012年二人決定復婚,復婚人雙方簽署了《復婚協議書》,其中條款約定“復婚后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條二款約定“復婚后如果男方提出離婚,該套房產產權原屬男方的一半劃歸女兒孫小妹名下,名過戶發生的相
案情簡介 原告:鄭大娘 原告法定代理人:趙大哥 被告:趙二姐、趙三姐、趙四姐 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律師:苗莉莉律師、王婧宇律師(實習) 鄭大娘出生于1932年,她與丈夫育有四個孩子,分別是趙大哥、趙二姐、趙三姐和趙四姐。1960年左右,鄭大娘曾入住某精神病醫院。出院后,鄭大娘拒絕服藥,意識清晰,但是智力嚴重受損。自2015年開始,鄭大娘記憶力急劇減退,失去勞動能力,需要專人貼身照顧。 因鄭大娘只認自
公司名: 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
聯系人: 易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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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北京朝陽建外北京市朝陽區,賽特大廈3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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