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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將滿未開店,*商獲退大部分*費案號:(2021)粵0111民初3913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餐飲管理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原告*被告“xx小面”項目,本協議期限自2018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止,合作總費用為79800元。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款126000元。2020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郵寄《律師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律師函于202
*被騙實錄-*便利店*騙局2021年,某*商想要開一家便利店,但苦于沒有經驗,遂在網絡檢索*便利店項目并留下自己的聯系方式。不久,廣州某公司宣稱xx便利店在便利店行業經營多年,具有品牌**度,其經營模式為新一代復合模式便利店,其中旗艦店型屬于便利店+熟食餐飲+菜鳥驛站+線上配送(xx便利店小程序)+24小時無人零售+福利*多重復合模式便利店。同時,廣州某公司還向*商發放形象樣板店(即
合同期滿未開店,*商獲退全部*費案號:(2021)粵0111民初18888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品牌管理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原告*被告“某某禾”項目,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原告需在簽約當日一次性支付合作費用40000元(該費用包含:項目技術培訓學習費、店面裝修圖紙設計費、后期運營指導費等費用)。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款
合同期滿未開店,*商獲退大部分*費及違約金案號:(2021)粵0111民初2353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管理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簽訂《單店合作服務協議書》、《項目標識使用協議書》,約定:原告*被告“茶某某”項目,服務期自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止,*區域分別為海南美蘭(73000元)、海南龍華(53000元),服務費用合計126000元。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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