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兒童化妝品大致有護膚、清潔、衛生用品及防曬產品幾類,其中清潔類及衛生用品較為多用。如清潔類的嬰幼兒香皂、浴液及香波等,衛生用品類的痱子粉、爽身粉及花露水等。由于嬰幼兒皮膚特別柔軟嬌嫩,在化妝品的選擇上,除應考慮對皮膚、眼睛沒有毒性外,還應確保產品的低刺激性。 (1)選擇兒童用化妝品的原則 選購時需要掌握以下幾個基本原則:①盡量購買專業、正規的兒童化妝品生產廠家的產品,同時,盡量購買成熟產品、老牌產
一、化妝品經營者是否可以將大包裝化妝品“分裝”成小包裝后銷售?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化妝品的較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根據《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配制、填充、灌裝化妝品內容物,應當**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據此,化妝品經營者以及在經營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以下統稱“化妝品經營者”),對大包裝的化妝品“分裝”成小包裝,其行為如果接觸化妝品內容物,則
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三十七條、*五十九條和《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35號)、《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普通化妝品備案年度報告工作有關事宜的通告》(2023年*38號)等規定,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擬取消截至2023年6月30日未通過國家藥品監管局注冊備案平臺提交備案時間滿一年普通化妝品年度報告的廣州市國產普通化妝品(產品名單見附件1
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是消費者判斷一款產品是否滿足其預期需求并作出購買決策的重要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了化妝品功效宣稱的監管要求,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負責,并應在專門網站公布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接受社會監督。《條例》配套文件對功效類別、功效宣稱評價要求等作出詳細規定,為注冊人、備案人規范功效宣稱提供了依據。明確化妝品功效宣稱范圍。化妝品功效宣稱不應**出化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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