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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剛接觸商標的朋友認為成功申請注冊商標后就能高枕**了,實則不然。當我們拿到商標后,下面這些事情也必須注意到,這樣才能較好的**自己的商標權益不受侵犯。一、商標成功注冊后要盡快使用《商標法》*49條*2款規定,“注冊商標成功之后,企業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所以,商標核準注冊后企業應盡快使用,并注意留存使用證據(生產、加工、銷售合同等),
根據《*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如下:一、商標復審申請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其15天復審時限的計算,分別將當地郵局收到信函和發出信函的郵戳日期,視為當事人收到和發出的日期;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發文標注的日期順延15天視為當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以下簡稱商標評審**)收到商標復審申請的日期上溯15
據《商標法》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商標駁回復審作為商標救濟的重要途徑,不得不重視,特別是重要的商標類別被駁回后,一定不能就此放棄,駁回復審做得好,依然能拿回商標。具體來說,可以進行復審的有以下幾種類型:1.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
具備條件(一)駁回商標復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請資格。(二)駁回商標復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三)駁回商標復審申請的內容,必須是被駁回的商標注冊申請書中的確切內容,復審理由必須針對商標局駁回理由。否則,該復審申請則被視為無效。(四)申請駁回商標復審,必須將《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信封復印件和《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評審委托書、主體資格證書等提交商標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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