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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醫患糾紛有非訴訟和訴訟兩種解決渠道。非訴訟中又有當事人自行協商、和解,調解,行政調解三種解決辦法。訴訟中又有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雇傭人致人損害賠償糾紛三個案由。針對前兩個案由,并非只有患方才能充當原告,當醫院與患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進一步協商可能損害醫院利益時,醫院也可以提起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或以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請求確認沒有醫療過錯,不承擔損害責任,從而將非理性的醫患關系拖入
人身損害賠償醫療費中自費與醫保部分的分割處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中,已支付醫療費的社保機構應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三人參加訴訟,并可直接行使追償權。 案情簡介:2013年6月,實業公司職員劉某駕駛機動車撞傷張某致10級傷殘。張某索賠項目包含醫療費8.4萬元,其中張某自費4000元,其余8萬元由社保機構支付。保險公司主張其只應承擔4000元。 *認為:因交通事故侵權行為導致人身損害,涉及受害人、侵
本案中,章某在病發后,北京急救中心根據章某病發的地點調度某區救援中心前往救援。某區救援中心根據章某的癥狀,在其簽字確認并對其告知接診醫院后將其送往A醫院進行救治,該中心的轉診行為符合“就近、救急、就救治能力并兼顧患者意愿”的原則,并無不妥。從救治行為來看,分為救援中心的前期救援和A醫院診療兩個階段。某區救援中心接到指派到達現場后,對章某進行了必要的檢查,并根據章某的臨床癥狀及心電圖等檢查結果作出初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59條規定的是醫療產品損害責任。該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以及不合格的血液等醫療產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生產者應當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應當明確,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也是產品責任,是特殊的產品責任,其中為特殊之處,就是醫療機構參加了這種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法律關系,成為一方責任人,與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承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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