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一、開展無船承運業務、提單登記 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申請書(需加蓋公司公章,法人簽字);申請表詳見附件1; 2.企業商業登記文件復印件; 3.提單格式樣本(2套); 4.以交納保證金方式申請資格的,應提交保證金已交存的銀行憑證復印件(交存80**民幣保證金);申請人交存保證金銀行賬戶為:開戶行(招商銀行北京分行長安街支行),帳戶名稱(交通運輸部財務審計司),帳號(86058103931000
一:國際貨運代理設立要求: 1、有與其從事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2、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3、有穩定的進出口貨源市場; 4、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名稱、標志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與其業務想符合,并能表明行業特點,其名稱應當含有貨運代理、運輸服務、集運或物流等相關字樣。 二:審批登記程序: 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必須**商務部辦法的*人民共和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批準證
一、無船承運投保形式、保險期間和范圍 為便于管理,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申請人及其分支機構原則上應采用同一財務責任證明形式,即均采取保證金或保證金責任保險形式。 保險期間由申請人和保險機構自行約定,但較低不得少于1年。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僅用于無船承運人清償因其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當所產生的債務,不能用于支付罰款。遇有罰款情況,無船承運人應另行支付。 二、操作程序 (一
目前,對承運人所下的定義,一般是“與發貨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人或者實際完成運輸的人”。國際貨運代理人進入運輸領域,開展單一方式運輸或多式聯運業務時,由于與委托人訂立運輸合同,并簽發運輸單證(FCT、FBL等),對運輸負有責任,因而已經成為承運人。但是,由于他們一般并不擁有或掌握運輸工具,只能通過與擁有運輸工具的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由他人實際完成運輸,這種承運人一般稱為無船承運人。無船承運人在實際業務
公司名: 上海新譽商財務服務中心
聯系人: 吳女士
電 話: 021-68888757-8021
手 機: 17768112397
微 信: 17768112397
地 址: 上海浦東陸家嘴上海浦東中信五牛城C座
郵 編: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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