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保健食品名稱中通用名申報與審評要求1.通用名應以產品原料名稱來命名。原料名稱應與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內容一致;沒有國家標準的,應與地方標準、行業(yè)標準等規(guī)定的內容一致。如“田七”應規(guī)范為“三七”。2.通用名以原料簡稱命名的,其簡稱不能產生歧義、誤導,或組合成違反其他命名規(guī)定的含義。如靈芝、丹參,不宜簡稱為“靈丹”。3.保健食品原料為單一原料的,應以原料名稱或原料名稱簡稱為通用名。4.保健食品為多種原料復配
**條 為保證化妝品命名科學、規(guī)范,保護消費者權益,依據《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條例》、《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規(guī)定。*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化妝品。*三條 化妝品命名必須符合下列原則:(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二)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三)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四條 化妝品名稱一般應當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名稱順序一般
香精為類別原料,不可使用《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2021年版)》中“香精”較高歷史使用量作為評估證據,應按照《化妝品安全評估技術導則》的原則和要求對香精進行評估,或提供產品所用香精符合**日用香料協會(IFRA)實踐法規(guī)要求或符合我國相關(香精)國家標準的證明文件。
一、化妝品中文名稱的通用名包含原料用語應注意什么?通用名應當準確、客觀,可以是表明產品原料的文字,不得對原料名稱進行截取拼接描述而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如產品添加原料“海茴香(CRITHMUM MARITIMUM)愈傷組織培養(yǎng)物濾液”,化妝品不得命名為“XX牌海茴香愈傷組織修護霜”;產品添加原料“白細胞提取物”,則化妝品不得命名為“XX牌細胞抗皺精華液”等。二、產品標簽能否標注“配方研制/提供”“商
公司名: 北京天健華成**貿易咨詢有限公司
聯系人: 李女士
電 話: 010-84828042
手 機: 13601366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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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北京東城北京市東城區(qū)馬園胡同3號迤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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